5月6日获悉,为加强陕西省燃气管理工作,根据今年1月起实施的《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近日出台了《实施〈陕西燃气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须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办法》指出,省建设厅将全面负责陕西省燃气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须到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待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该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省建设厅将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并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燃气器具。